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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的要求,为切实发挥政务新媒体在信息公开、舆论引导、释疑解惑、服务大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科(室、队、中心)。
第三条 指导原则。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统计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权威统计信息,妥善回应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关切,快速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树立统计部门求真务实、公开透明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有序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
1.统计政务信息。主要发布最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开展重大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情况,介绍统计部门的重大活动,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大型普查、统计开放日等。
2.统计数据信息。主要发布可公开的统计数据,特别注重发布与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信息。
3.统计业务知识。主要发布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础等知识。
4.其它内容。及时通知和预告有关新闻发布会、普查等重要工作和会议的计划安排。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形式。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网络可以实现的形式。
第六条 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局城调队(新闻中心)牵头管理,具体负责信息发布、日常维护等。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审批发布程序
1.政务新媒体信息由各科(室、队、中心)和各县(市、区)统计局提供。
2.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发,将信息发布到临汾市统计局内部信息网,由局城调队(新闻中心)依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编辑、审核,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发布。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信息“先审后发”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加强网站内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不信谣、不传谣,坚持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不发布和传播任何有损党和国家
形象的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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