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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2019-06-15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按照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负面影响。 

(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科室、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科室、个人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信息,按月报城调队(新闻中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定,通过内网按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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