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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社会公众对临汾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正常、有效地开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四条社会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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