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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投诉受理举报制度

2019-06-17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统计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系统各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机关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临汾市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电话:2099106;2091370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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