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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统计局文件属性审查和动态调整制度

2020-07-03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文件,是指市统计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包括临统党组文件、临统党组函、临统文件、临统函等。

第三条  政府文件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形成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开形式分内网公开和外网公开,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

第五条 文件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七条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定公开属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明确拟发文件的公开属性,填写《发文件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申报表》,随公文一并报批,无明确公开属性的不予发文。

(二)说明依据理由。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依法依规说明依据理由,填写《发文件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申报表》到市局办公室、城调队进行公开属性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办公室才批发文号。依据理由不充分的,要重新说明或重新拟定公开属性。

(三)公文签发人和科室负责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城调队应当对照有关规定,每半年审查一次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调整意见,将意见反馈至文件起草部门。

第九条  对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十一条  公文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后,相关科负责将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内网文件通知中发布,在统计外网主动公开的交局城调队全文发布。

第十二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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