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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2018-0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以下简称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统计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规范性文件,为统计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第二章  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统计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机构(统计站等),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所辖村(居)委会须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乡镇统计机构领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乡镇统计负责人。乡镇统计负责人及乡镇统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备案。

  第六条  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新配备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  乡镇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参加各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工作岗位,下同)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加强对村级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领导。具体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工作。

  (三)及时了解乡镇基本情况,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以及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协调和畅通数据搜集渠道。

  (四)组织本乡镇有关部门和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等。

  第十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搜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统计人员有权拒绝非法统计调查,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四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业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

  第十三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未能按时报送的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和查证。

  第十四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确保基层单位独立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

  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电子数据文本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五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应当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辖区基层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统计台账;

  (二)统计台账包括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可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三)所辖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账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外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按时报送给乡镇统计员;

  (四)乡镇统计员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编写乡镇统计台账的依据;

  (五)统计台账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账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笔填写;

  (六)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十七条  乡镇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电子数据文本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并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

  第十九条  协助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好对乡镇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记账户以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  统计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以乡镇统计机构为核心的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基层统计调查网络,指导和协调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构建完善村组(社区)统计岗、村组(社区)统计网络。

  第二十一条  加强以信息化为重点的乡镇统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计算机、信息传输、数据采集的设备和通讯工具,有条件的可以实现与县、市、省统计网络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资料网上传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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