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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2018-0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县级统计机构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建设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治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市统计局党组同意。对县级统计局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征求市统计局党组意见。

  第五条  县级统计机构中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少于70%。新招录的统计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县级统计机构事业编制人员中,通过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统计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比例应不低于20%。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统计人员的综合性培训(内容包括业务操作、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每次培训不少于6个课时。

  第六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学习、考勤、会议、廉政、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计算机使用、专业岗位责任、报表签收、数据采集审核报送、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数据质量责任追究、资料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等制度。

  (二)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级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三)办事程序公开制度等。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

  第八条  调查基础工作

  (一)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收集、整理同级编办、民政、工商、质检、税务等管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实地调查、核实基本单位信息,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后及时更新名录库信息。开展名录库数据质量检查,确保名录库基础信息地域覆盖完整、行业统计全面、单位鉴定标准、基础信息正确。按要求建立调查单位日常实地核查工作制度,确保调查单位名录真实,不重不漏。

  (二)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确需更换必须报上级统计机构同意。

  (三)根据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要求,在上级统计机构已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本级专业部门和业务人员分配基层表和汇总表专业处理权限和系统管理权限。

  (四)建立调查工作网络并实施动态管理。由调查对象直接报送报表的,要建立填报单位统计人员名录;由部门或乡镇统计人员报送报表的,要建立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名录;聘用辅助调查人员采集数据的,要建立辅助调查人员名录。

  第九条  接受、布置统计调查任务

  (一)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接受统计调查任务。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数据处理程序。

  (二)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三)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开展业务培训,布置调查任务,使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指标含义、填报口径、填报方法等,达到准确填报报表的要求。

  (四)向调查对象发放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进行登记,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

  第十条  数据采集

  (一)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网络报送要做好催报工作,督促调查对象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现场调查工作要认真、细致,调查中遇到不能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要加强对现场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二)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登记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规范基层原始报表。基层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有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四)统计报表应由法定调查对象填报,不得编造、伪造、篡改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数据录入、审核

  (一)接收统计资料,对数据进行录入或加载,代经批准允许代报的调查对象录入基层表。

  (二)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三)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报原始报表。

  (四)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五)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联网直报单位的审核、查询工作。

  第十二条  数据上报

  (一)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规范报送流程,做好报送记录。报送记录基本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统计业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领导签字等。

  (二)以纸介质或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应符合基层原始报表要求,且按规定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三)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做好查询记录。

  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操作,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内在数量关系等方面着手,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数据质量。

  (二)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特点,建立重要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三)建立分专业的定期核查制度,定期(一年至少两次)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核查。核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移交。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发布

  (一)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山西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

  (二)做好统计资料解释说明工作,在发布统计信息的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等信息。

  (三)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十五条  统计网站建设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和重视统计网站建设,不能独立建立统计网站的,要在政府网站中建立统计专栏,及时更新网站信息,要充分利用统计网站,公开统计政务,发布统计数据,宣传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统计分析

  县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个专业统计人员每年至少要完成1篇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分析要做到选题准确、实事求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用词严谨、对策和建议可行。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依据统计数据生产、自动化办公、调度指挥、应用服务的实际需求,科学规范建设基层统计信息基础设施,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

  (一)统计信息化基础网络建设

  机房建设:在环境装修、供配电、空调通风、综合布线、安防监控、防雷接地和消防系统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标准。

  网络建设:符合统计专网标准,升级和完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架构合理、设施完善的统计专用信息网络系统,部署配置边界路由器、安全网关、病毒墙、交换机和管理系统等主要网络设备软件,保障足够带宽的专用数据链路连接上级统计机构,终端计算机可访问互联网。

  系统建设:部署满足业务需求及配套的统计信息应用系统,应具有标准服务器、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视频会议系统、统计数据存储设备等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建设内网网站系统,但不得独立部署运行对外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系统;严禁用普通PC机代替服务器部署应用系统。

  (二)统计信息安全建设

  网络安全建设:按照统计系统信息安全建设相关标准建设县级统计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和技术设计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并符合《网络安全法》条例规定。

  数据安全保障:能够以适当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应对系统采用实时监控、定期检查、及时加固等措施,对终端计算机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排除数据安全风险,保障统计数据安全。

  (三)确定一到两名兼职或专职的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人员,负责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包括建设、维护、日常管理。

  (四)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的知识技能,培养既熟悉统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才。

  第六章  统计法治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根据统计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相应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充实统计执法监督力量。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执法、普法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统计信用制度。推进实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本单位统计人员和乡镇统计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对联网直报单位等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并安排一节不少于30分钟的法治课程。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现场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并视情况及时在“信用山西”网站进行公示。对联网直报单位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面要高于5%。

  第二十一条  统计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按规定制作统计执法案卷。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按规定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或备案。

  第七章  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部门统计管理

  (一)县级统计机构要依法对县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制定并公布本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单位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定期公布经审批的县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加强检查和监督。通过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合理界定统计工作分工,整合统计资源,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二)加强县级部门统计资料发布的管理,明确其数据使用和发布范围。建立县级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县级部门提供的统计所需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发挥县级部门统计资源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统计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统计工作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实施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乡村级统计调查任务繁重、经费难以保障的问题。积极开展县对乡镇统计人员派出制试点,实行乡镇首席统计员制度。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乡镇统计业务管理的职责,指导乡镇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乡镇统计数据的检查、监督,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四条  辅助调查员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选聘辅助调查员,落实辅助调查员的经费补贴,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管理。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做好业务培训。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和督促辅助调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查对象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管理。按照制度规定指导或督促调查对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定期对调查对象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县级人员每年至少要对1/3以上联网直报单位进行调研指导。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入库和上年度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联网直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直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或增加统计调查内容的,应充分考虑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统计资料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以真实记载、反映统计工作,便于开发使用统计资料。

  (一)制定本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对历史资料,要做好搜集、抢救整理和保护工作;对现阶段形成的各类统计资料要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二)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电子数据文本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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