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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联网直报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以及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施行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管理本单位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三)完成本单位的各项统计任务。
第四条 联网直报单位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联网直报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联网直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在联网直报网络平台独立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联网直报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小型、微型联网直报单位没有单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相关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九条 联网直报单位执行统计任务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联网直报单位更换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向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联网直报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依照《统计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并掌握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统计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各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统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要完整、真实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及项目投资、建设的有关资料,以此作为生成本单位统计数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主要包括:产品生产、价格、销售、能源消费、劳动力数量和劳动时间利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新产品试制与技术革新、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生产、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可以用纸介质或电子文档磁介质进行登记,应做到格式规范、完整配套、统一编号、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统计台账是编制统计报表的依据,要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定期用表格形式将分散的原始记录进行分组、归纳、计算、汇总。
第十六条 统计台账指标应当依据专业统计需要设置,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台账数据要真实、准确,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
第十七条 统计台账可以用纸介质或电子文档磁介质进行记录。统计台账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情况按时、不间断登记录入,要及时保存和备份,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打印装订留存。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审核。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互相匹配;财务、业务核算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统计所需的财务、业务核算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负责人应当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填报完整。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签署。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数据电子文档方式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具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联网直报单位应当保存纸介质报表,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和上报日期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统计资料交接。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移交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业务培训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下发到本单位的公文资料、登录联网直报系统的口令、密码等。交接资料应登记造册,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归档。各类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应装订成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保管和归档,便于查询。数据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备份存档,并保存纸介质材料。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统计报表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需求进行统一设计,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标明法定标识,按照特定的程式、时间等要求,由统计调查单位向有关统计管理机构填报的表格。
第二十三条 联网直报单位必须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及时上网报送统计报表,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上报期间,主动接受当地政府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查询,并认真核实订正。
第二十四条 联网直报单位填报的统计数据应当与本单位纳税申报数据、银行贷款申报数据、财务数据等保持一致。如数据不一致,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联网直报单位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应经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并打印盖章留存,以备检查。数据出现异常变动的,应认真核实并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在联网直报系统上报时间截止前须主动自行登录修改,系统上报时间截止后则须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政府统计管理机构,遇重大差错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按规定予以更正。
第五章 统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联网直报单位要在基本统计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 配备一台或以上的专用计算机,并要按标准搭建网络环境,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顺利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
第二十九条 配备必要的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如电话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第三十条 提供、配备必要的档案室或档案柜,妥善管理统计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统计联网直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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